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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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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概要描述】(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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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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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恪尽职守赢赞誉,全力护航彰风采

近日,一封饱含赞誉的《感谢信》跨越忙碌的施工场地,抵达我司。这封信源自中铁十一局集团两湖隧道(东湖段)1标项目部,信中对我司派驻至该项目的四名交通协管员(朱思义、肖文等)给予了高度表扬,对他们在保障这一重点工程建设中所做出的卓越贡献予以充分肯定。 两湖隧道工程(东湖段),作为武汉市城市建设版图中的关键一笔,承载着优化城市交通格局、提升居民出行品质的重要使命。该项目坐落于武昌区东湖路这一交通要冲,每日车流如织,交通环境错综复杂,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与疏导工作犹如在错综复杂的脉络中精准导航,面临着巨大挑战。 自今年5月工程重启建设步伐以来,我司选派的四名交通协管员便如坚固的基石,稳稳扎根在一线岗位。他们以高度的责任心为笔,以专业的执勤素养为墨,以无私的奉献精神为纸,在交通疏导的画卷上绘就保障工程顺利推进的坚实篇章。无论是骄阳似火下,他们挥汗如雨,有条不紊地指挥车辆与行人通行;还是寒风凛冽中,他们坚守如松,确保交通秩序的井然有序。面对多起突发的交通状况,他们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的处置能力,迅速化解危机,为施工现场及周边撑起了一把坚实的“安全保护伞”,为工程的稳步推进提供了稳固的安全基石。 此次荣获客户单位的书面表扬,是我司始终坚守“客户至上、安全第一、专业规范、优质服务”经营理念的生动注脚。每一滴汗水都折射出洪盾人对品质的执着追求,每一次坚守都诠释着洪盾人对责任的庄严承诺。 洪盾公司感恩中铁十一局集团的信任与肯定,这将成为我们前进的动力。未来,我们会持续提升服务品质与管理效能,以更专业的能力服务重大项目,用可靠的“洪盾力量”守护城市安全运转,与合作伙伴共筑有序发展环境,为城市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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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启新程
2025-07-04

凝心聚力启新程 砥砺奋进谱新篇 —武汉洪盾保安公司召开202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

   2025年7月2日,武汉洪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此次会议意义重大,公司总经理史银章亲自主持,全面总结了上半年公司的发展成果,并对下半年重点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锚定了清晰方向。    (一)上半年成果回顾与目标强调    会议伊始,对上半年公司取得的成果进行了全面回顾。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公司凭借专业的服务和良好的口碑,在多个项目中表现出色,业务范围稳步拓展,客户满意度持续提升。    同时,会议着重强调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市局提出的保安服务“四个100%”目标工作要求的重要性。这“四个100%”即严格落实人员背景审查、培训持证上岗、规范挂牌服务、合规经营。史银章总经理指出,要以100%合规经营为准则,全面提升保安队伍专业素养与服务效能。通过严格的人员背景审查,确保每一位保安人员都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工作,提升保安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规范挂牌服务,增强保安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坚持合规经营,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现新时代保安队伍的责任担当与精神风貌。      (二)员工关怀:高温下的暖心举措    随着高温天气来袭,员工关怀工作成为会议重要议程。史银章总经理深知一线队员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艰辛,着重强调各部门必须将一线队员的身心健康置于首位。 为应对高温,公司迅速落实一系列防暑降温举措。及时为队员配备清凉饮品、藿香正气水等防暑物资,确保队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及时补充水分和缓解不适。合理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减少队员在烈日下的暴露时间。此外,还将定期开展慰问活动,全方位关注员工状态。各部门负责人将深入一线,与队员亲切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确保每位队员都能以最佳状态投入工作。    (三)安全防范:筑牢夏季安全防线    “安全是保安服务的立身之本!”史银章总经理在部署安全防范工作时掷地有声。针对夏季高温多雨的气候特征,他对全员提出了严格要求。 要求全员时刻绷紧“安全弦”,围绕防暑、防溺水、防触电、防自然灾害四大关键领域,强化安全教育宣传。通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队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队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操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全力筑牢安全防线,保障客户和队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下半年战略方向:拓展、储备、维稳    展望下半年,公司明确了三大战略方向,为未来发展绘制了清晰蓝图。    在市场拓展方面,公司将主动出击,积极开拓新领域、挖掘新客户。通过深度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制定精准营销策略。加强与潜在客户的沟通和合作,提升公司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全力提升市场占有率。    人才储备工作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公司将多渠道引进专业人才,包括与高校、专业机构合作,招聘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保安人才。同时,完善培训体系,根据员工的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制定个性化的培训方案,助力员工成长成才,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队伍维稳进程也不容忽视。公司将持续优化激励机制,完善薪酬福利体系,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关怀和认可。厚植企业文化,通过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切实解决员工实际困难,关注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需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此次会议为武汉洪盾保安公司下半年发展绘制了清晰路线图。史银章总经理号召全体员工:“以合规为帆、以安全为舵、以人才为桨,在变革中抢抓机遇,在实干中彰显担当!”公司将以本次会议为新起点,凝聚全员智慧与力量,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为保安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洪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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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盾“清凉风”,吹散夏日炎
2025-07-03

洪盾“清凉风”,吹散夏日炎 —武汉洪盾保安公司“夏日送清凉”行动暖人心

   当七月的骄阳似火般炙烤着江城武汉,整个城市仿佛被放进了巨大的蒸笼,气温持续飙升至35°C以上。在这样的高温“烤”验下,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身着整齐的制服,坚守在各自的岗位上,用汗水诠释着责任与担当,他们就是武汉洪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一线员工。而公司也没有忘记这些在烈日下默默付出的守护者,迅速启动的“夏日送清凉”专项慰问活动,如同一阵清凉的风,吹散了夏日的炎热,带来了满满的温情。    (一)精心筹备,物资传递关爱    公司后勤保障部深知高温作业下员工的艰辛与不易,为了给一线员工提供最实用、最贴心的防暑物资,他们可谓是煞费苦心。结合高温作业的实际需求,后勤保障部精心挑选了多种防暑“神器”。老汉口酸梅膏,酸甜可口,既能生津止渴,又能消暑解腻;藿香正气水,是预防中暑的经典良药,能在关键时刻为员工保驾护航;仁丹,小巧便携,对于缓解暑热引起的头晕、恶心等症状有着显著效果;风油精,清凉提神,轻轻一抹,便能驱散夏日的困倦与烦躁。这些物资,不仅仅是简单的物品,更是公司对员工深深的关爱与牵挂。    (二)现场慰问,情谊温暖人心    7月1日,发放现场热闹而温馨。公司管理人员亲自上阵,将一份份防暑物资逐一送到员工手中。他们的脸上洋溢着真诚的笑容,眼神中充满了关切与鼓励。在发放物资的同时,管理人员还不忘细心叮嘱:“大家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一定要注意劳逸结合,别太累着自己。一定要落实好防暑降温措施,只有自己身体健康了,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一句句朴实的话语,如同一股清泉,流淌在员工的心间。    员工们接过物资,眼中闪烁着感动的光芒。他们纷纷表达了对公司关怀的诚挚感谢。一位老员工激动地说:“我在公司工作这么多年,每年夏天都能感受到公司对我们的关心。这些防暑物资太实用了,让我们在这么热的天气里也能安心工作。我们一定会以更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投入工作,不负公司的期望!”简单的话语,却道出了全体员工的心声。他们深知,自己的坚守和付出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和尊重,这让他们更加坚定了为公司、为客户服务的决心。    (三)以人为本,关怀永不止步    一直以来,武汉洪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员工的工作环境与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公司领导深知,员工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只有让员工感受到家的温暖,才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此次“夏日送清凉”活动,只是公司夏季关爱员工系列举措的重要一环。 后续,公司还将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可能会进一步调整员工的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增加休息区域,为员工提供更加舒适的休息环境;开展高温作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公司希望通过这些举措,努力为员工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在酷暑中感受到洪盾大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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